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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9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负责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实业公司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7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实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12万元;二、承担本案仲裁费30000元,执行费3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西安市临潼区某某实业公司350万元,或提取(扣留)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胡晴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