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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刑初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5刑初第46号公诉机关新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小名“小闷”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山西省新绛县人,住新绛县横桥乡谭家庄村。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新绛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11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到侯马车站派出所投案,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新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3月3日,被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7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其姐姐谭某甲跟随其母亲王某某一同去被害人李某某家说李某某在谭某甲宅基地推路一事。见面后,王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吵,李某某拿起桌子上放着的喝水杯摔在地上,王某某也拿起一个烟灰缸摔在地上,紧接着李某某顺手拿起一个电热水壶。谭某甲见状,将李某某抱住并推倒在炕上。王某某就与李某某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李某某抓住王某某的头部乱撞,导致王某某受伤倒在地上。之后,李某某用电热水壶在谭某甲头上打了几下,谭某甲头部被打破了。谭某甲见其母亲满脸是血,便跑出去叫人。被告人谭某某见其母亲和姐姐受伤后,与被害人撕打在一起,并用脚在被害人李某某身上蹬了几脚,之后谭某某又踢了李某某几脚,导致李某某躺在卧室的地上。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指认笔录、现场照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以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其姐姐谭某甲跟随其母亲王某某一同去被害人李某某家说李某某在谭某甲宅基地推路一事。见面后,王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吵,李某某拿起桌子上放着的喝水杯摔在地上,王某某也拿起一个烟灰缸摔在地上,紧接着李某某顺手拿起一个电热水壶。谭某甲见状,将李某某抱住并推倒在炕上。王某某就与李某某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李某某抓住王某某的头部乱撞,导致王某某受伤倒在地上。之后,李某某用电热水壶在谭某甲头上打了几下,谭某甲头部被打破了。谭某甲见其母亲满脸是血,便跑出去叫人。被告人谭某某见其母亲和姐姐受伤后,与被害人撕打在一起,并用脚在被害人李某某身上蹬了几脚,之后谭某某又踢了李某某几脚,导致李某某躺在卧室的地上。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李某某报案材料一份,证实案发后李某某报案的事实。2、归案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系投案自首。3、李某某病例一份,证实李某某受伤治疗的事实。4、新绛县公安机情况说明一份、李某某户籍证明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李某某致伤王某某、谭某甲后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五百元的事实,送交执行拘留后,由于李某某患病,公安机关决定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5、上网追逃表一份,证实案发后,谭某某被上网追逃的事实。6、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证明一份、无犯罪记录一份,证实被告人谭某某之前无犯罪记录及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7、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各一份,证实被告人谭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王某甲的询问笔录,其陈述:“2016年10月7日8时许,王某某和他儿子、女儿到我家,我以为说前一天推路的事情,就没理会。后来听见有吵骂声,就赶紧进了卧室。进去后,我看见王某某拿一个烟灰缸摔在地上,说着说着他们三个就扑到我丈夫跟前,他们四个就撕打在一起,王某某的儿子拿着一口锅要打我丈夫。我看见他拿锅在我丈夫头上砸了一下,我拉王某某儿子,王某某的儿子把锅扔在一边。之后,王某某的儿子从桌子上拿起一把剪刀说要捅死我丈夫,我把剪刀夺下来,把他往外推,王某某的儿子一下把我推的迎面倒在地上。之后,他们四个撕打在一起。我看见王某某和她女儿把我丈夫按倒在地上,王某某的儿子在我丈夫前胸、后背上乱踢,踢了几十脚,边踢边说:“你不是有儿子吗,把你儿子都叫来,我今天把你打死”。他们怎么停下来我不知道。过了一会儿,王某某女儿的丈夫、婆婆就过来了,他俩过来后也是乱骂。然后王某某的儿子就出去报警了,我看见王某某和她女儿脸上都流着血。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来了,我丈夫被120急救车拉走了”。2、谭某甲的询问笔录,其证实其与母亲、弟弟谭某某到李某某家说事并与李某某发生撕打,但对于谭某某和李某某打架过程,因为自己出去叫人,没有看见。3、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其陈述:“出事那天,我去李某某家说推路的事,但李某某蛮不讲理,我们之间发生正茬,李某某拿热水壶扬起来了,我女儿谭某甲就赶紧抱住他,李某某一手抓住我女儿头发,一手拿着热水壶往我女儿头上打,我过去抓李某某时,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头上流血了,并晕倒了,我儿子和李某某撕打过程,我没看见”。4、王某乙的询问笔录,其陈述:“我妻子谭某甲和丈母娘到李某某家说宅基地的。后来,我妻子回到家,我看见妻子满脸是血,我没有说话就直接去李某某家了,发现谭某某在李某某家客厅站着。到了他家卧室,看见我丈母娘和李某某都在卧室里的空地上躺着,李某某老婆在边上坐着,后来我就打了“110”和“120”。(三)、受害人陈述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其陈述:“2016年10月7日8时许,我在家卧室看电视,王某某和他儿子、女儿到我家,他们刚进我家卧室,王某某就问我:“你凭什么推我家地方”,我说:“你不要吵,咱不要失和气,”王某某还是一直是这么几句话,我对她说:“你不要吵了,咱都通大队了,咱说不成还有大队呢”,王某某和她女儿就开始乱吵乱骂,我拿了一个喝水的杯子砸在地上,对他们说:“你们出去,不要在我家里吵”,我刚说完,王某某就和她女儿冲到我面前,用手在我身上、头上乱打,我被她俩推倒在炕上。我们三个倒在炕上撕打在一起,我抓着王某某的头发,把她头发抓住往炕边上撞了几下,她头流血了。然后我拿了一个东西打了几下,打住谁我也不知道。王某某的儿子上了炕。站在炕上,不知道拿了一个什么东西在我头上打了几下。我和王某某的女儿撕打着,我抓住她的头发,我俩就从炕上掉了地上。我倒在地上之后,王某某的儿子一脚蹬在我胸上,我被灯的疼的就放手了。然后王某某的儿子一直用脚在我肚子上、胸上、腰子上,蹬了几十脚,我被蹬的,我就对他说:“”行了、小子不敢了,我不敢了,王某某的儿子还是用脚踢我,我一直给他说好话。之后村里人、民警就来了,我就被送到医院了。”(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谭某某的讯问笔录,其供述:“2016年10月7日早上8时许,我妈对我和我姐说我家的宅基地被(七着)李某某占了,要去说说这事,我们几个就想跟着去了七着家了,到了以后,我母亲先进去了,我和我姐在后面跟着。进了他家卧室后,我妈就和七着因为宅基地吵了起来。他俩吵着吵着七着就拿着一个水杯摔在地上,我妈也拿一个烟灰缸摔在地上。七着不知道拿了一个什么东西砸在我妈头上,我妈就和七着撕打在一起。我姐姐抱着七着,他用一个热水壶砸在我姐头上。我见我妈头上流血了,他们三个倒在炕上撕打。我拿了一个锅准备打七着。我上了炕之后,把锅放一边,我与七着也撕打在一起,我姐姐就出去叫人了。我和我母亲与七着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我母亲就倒地了。我和七着撕打过程中,七着也倒地了,我用脚在他身上踢了几脚,具体踢什么位置,我也不知道,我把七着拉起来说:“看你把我妈打成什么样了”,七着说:“我错了,我以后不打了。”这时,我姐夫和村民进来了。我姐夫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民警来了解情况后”,我母亲和我姐就被120急救车拉走了。(五)、鉴定意见新绛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新)公(法)鉴(损伤)字(2016)09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实李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的事实。(六)、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勘验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状况。对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与其家人与受害人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李某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结合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情节,对被告人谭某某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经新绛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谭某某调查评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孟    宜    伟审判员 王小坚人民陪审员王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卫    晓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