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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王灏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01号原告: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悦来镇悦来街。法定代表人:薛志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国,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洞庭湖路11号第31幢楼。负责人:李河,总经理。第三人:王灏,男,1977年2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县人,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王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方 捷审判员 卢 晴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