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9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北京稻香湖畔公共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炳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稻香湖畔公共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炳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9029号原告北京稻香湖畔公共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村南平房。法定代表人张振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梓豪,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炳亮,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刘健(刘炳亮之子),农民,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北京稻香湖畔公共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香湖畔公司)与被告刘炳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稻香湖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梓豪与被告刘炳亮委托代理人刘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稻香湖畔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炳亮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191.76元(2012.5.31-2017.5.30五年的,预收制)、垃圾清运费150元,滞纳金765元,以上合计4106.76元;2、诉讼费由刘炳亮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刘炳亮于2011年5月31日签订北京市海淀区X号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物业费为0.62元每平米每月,垃圾清运费为每年30元,采取预收制。刘炳亮缴纳了2011年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2012年-2017年未按时交纳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刘炳亮辩称,房屋登记在我名下,现由刘健及母亲居住。自入住开始至今,楼门禁无法使用,楼门从外边无法打开,只能从里边手动开锁,往里灌风,多次反映,物业说已经联系厂家维修,但一直没有结果,我家邻居前段时间,几千块钱的车放楼道里丢失了,对安全造成隐患;楼道内全部贴的广告,楼梯里全部堆放的杂物,影响消防。去年开始,门头灯一直不亮,物业也未给维修,我未报修,但物业没有尽到定期检查维修的义务。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1日,刘炳亮(甲方)与稻香湖畔公司(乙方)签订《苏家坨镇中心区A地块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协议。该协议书约定稻香湖畔公司有权按照协议书对苏家坨镇中心区A2地块安置房进行物业管理,刘炳亮所住房屋为X号,建筑面积85.80平方米。根据该协议书约定,物业管理费采取预收制,按年收取,甲方依照开发商《入住通知书》上标明的时间,一次性缴纳一年物业管理费。《入住通知书》上标明的月日为以后每年甲方的交费日期。物业管理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收取,目前暂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收费和提供服务。甲方应按期向乙方缴纳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有关规定。如甲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从逾期之日起每天万分之三的滞纳金。同日,刘炳亮办理了入住手续。后稻香湖畔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刘炳亮缴纳了2011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之后的物业管理费等未缴纳。就未缴纳物业费原因,刘炳亮主张稻香湖畔公司提供服务存在瑕疵,稻香湖畔公司代理人称向公司反映上述问题。本院认为,稻香湖畔公司与刘炳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稻香湖畔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苏家坨镇中心区A2地块安置房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作为业主,刘炳亮应向前期物业公司按年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用。稻香湖畔公司要求刘炳亮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刘炳亮未缴纳物业费系因对稻香湖畔公司提供服务不满所致,非故意拖欠,故对稻香湖畔公司要求刘炳亮支付滞纳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就刘炳亮不缴纳物业费的抗辩,非其可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炳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稻香湖畔公共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至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日的物业费三千一百九十一元七角六分、垃圾清运费一百五十元;二、驳回北京稻香湖畔公共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稻香湖畔公共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刘炳亮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