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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苗刚与骆元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刚,骆元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财保1号申请人:苗刚,男,生于1973年11月2日,住天祝县。委托代理人:席建军,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花,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骆元琴,女,1970年9月27日,住天祝县。申请人苗刚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骆元琴丈夫所有的车号为×××号雷克萨斯轿车一辆(价值约40万元)予以扣押。申请人苗刚以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苗刚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骆元琴丈夫汤兴栋所有的车牌号为×××,型号为JTJBARBZ的雷克莎斯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2日;查封期间该车辆由骆元琴负责保管使用,不得变卖、转让,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苗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福才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蒲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