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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罗嗣宏与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嗣宏,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203行初6号原告罗嗣宏,男,汉族,,住景德镇市。被告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景德镇市广场南路皇冠购物广场西三区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200014544666E。法定代表人陈烽进,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嗣宏诉被告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罗嗣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嗣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嗣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嗣宏承担。审判员  龙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