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民终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树江与王彪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树江,王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彪,55岁。上诉人王树江因与被上诉人王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树江以另案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树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树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树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凤义审判员  刘 冲审判员  翟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哈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