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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1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强、林兴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强,林兴龙,苏州市星帝马服饰有限公司,张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春申湖西路906号。法定代表人:李菊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灵,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王强,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林兴龙,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苏州市星帝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白渡村。法定代表人林兴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彩珍,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强、林兴龙、苏州市星帝马服饰有限公司、张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本案在诉讼时分别轮侯查封了林兴龙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湘苑小区房地产、苏州市星帝马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白渡村及白渡村1-2幢房地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一执行被执行人苏州市星帝马服饰有限公司的首封案,对该公司的房地产进行了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分得人民币927492元,并从银行查得被执行人林兴龙存款人民币2338.57元,该二笔款项均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未查获被执行人的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共执行到人民币929830.57元,未执行人民币6178343.27元及利息,现除轮侯查封被执行的房地产无法处置之外,未再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建良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雨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