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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骆国素与吴国利、谢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国素,吴国利,谢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991号原告:骆国素,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吴国利,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谢珊,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骆国素与被告吴国利、谢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骆国素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国素撤回对被告吴国利、谢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国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骆国素负担。审判员  张朝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畅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