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512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晓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男。原告张某诉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应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6年被告因购买货车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原告用银联卡为被告支付了购车款,被告于2016年8月2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张某伍万元整,到年前还完。潘某,2016年8月2日。”但被告至今都未偿还该笔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潘某住所地为河南省××纸店镇,且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应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秀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