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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52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9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2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6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豫05民终88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善应支行账户1920500****XX79280001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秀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