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行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淑芬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拆迁局履行拆迁协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淑芳,沈阳市沈河区拆迁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5行初124号原告贾淑芳,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拆迁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通天街29号。法定代表人于国强,该局局长。原告贾淑芬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拆迁局履行拆迁协议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淑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洪艳丽代理审判员 信欣然人民陪审员 杨 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薛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