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伟与被告乌海市鸿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魏世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乌海市鸿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魏世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543号原告:袁伟,公民身份号码×××,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乌海市鸿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北路164号。法定代表人:庞永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世强,汉族。原告袁伟与被告乌海市鸿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魏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袁伟于2017年6月2日以二被告已偿还柴油款8500.31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伟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伟负担。审判员 肖继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好思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