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君与被执行人永州龙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君,女,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职工。被执行人: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叶祥,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君与被执行人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