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玉峰与倪凤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峰,倪凤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2253号原告:李玉峰,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倪凤江,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倪凤有,系被告倪凤江弟弟,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层。负责人:王兵,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春媛,系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原告李玉峰与被告倪凤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成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峰、被告倪凤江委托代理人倪凤有、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毕春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倪凤江赔偿原告医疗费34279.54元、误工费14933.00元(151天×98.90元)、护理费1701.00元(15天×113.4元)、住宿费1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0元(15天×100.00元)、必要的营养费1500.00元(15天×100.00元)、鉴定费800.00元、精神抚慰金10500.00元、残疾赔偿金214158.00元(30594.00元×35%×20年),以上合计280872.44元,总计(280872.44元-120000.00元)×50%+120000.00元=200436.22元;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9日12时10分许,原告李玉峰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开鲁县幸福镇永丰村通往永安村的南北油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开东公路交叉路口处,与沿开东公路自东向西行驶的被告倪凤江驾驶的×××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原告李玉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开鲁县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后到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脑挫裂伤、脑内血肿、头皮血肿、右眼睑皮肤裂伤、肺挫伤、右侧第4-8肋骨骨折、左侧2-9肋骨骨折、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小腿内侧皮肤裂伤。于2016年2月24日出院,出院后要求和注意事项:休息、加强营养、严格卧床1个半月避免剧烈运动、定期复查、必要时到骨科就诊、有病情变化随诊。事故发生后,经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6】第00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第一被告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通医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782号鉴定原告李玉峰交通事故致左侧第2-9肋、右侧4-8肋共13根肋骨骨折,其伤残程度为VIII级伤残;腰2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畸形愈合,腰部活动丧失21.8%,其伤残程度为X级伤残。由于倪凤江驾驶的×××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在第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全险)商业保险,保险单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倪凤江辩称,在原告治疗期间我已经给原告垫付了5000.00元,要求原告返还,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要求被原告承担我的修车费用346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被告倪凤江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20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费用我公司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进行赔付,但在原告治疗期间我公司已经垫付医疗费10000.00元,该费用应当在赔付范围之内进行扣减,本案诉讼费用我公司不同意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9日12时10分许,原告李玉峰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开鲁县幸福镇永丰村通往永安村的南北油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开东公路交叉路口处,与沿开东公路自东向西行驶的被告倪凤江驾驶的×××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原告李玉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李玉峰、被告倪凤江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20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开鲁县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后到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脑挫裂伤、脑内血肿、头皮血肿、右眼睑皮肤裂伤、肺挫伤、肋骨骨折(左2-9,右4-8)、L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小腿内侧皮肤裂伤。于2016年6月24日出院,出院医嘱:休息、加强营养、严格卧床避免剧烈运动、定期复查、必要时到骨科就诊、有病情变化随诊。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4279.54元。被告倪凤江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0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00元。另查明,通医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7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李玉峰,交通事故致左侧第2-9肋、右侧第4-8肋共13肋骨骨折,其伤残程度为VIII级伤残,腰2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畸形愈合,腰部活动丧失21.8%,其伤残程度为X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用840.00元。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原、被告的相关陈述;二、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张;三、开鲁县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四枚;四、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书一份、病历一份、门诊专用收据六枚、住院专用收据一枚、出院诊断书一份、报告单四份、费用清单一份;五、通辽市医院报告单二份;六、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通辽市医院门诊专用收据两枚(鉴定检查费用票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住宿收据一枚,不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倪凤江驾驶的×××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玉峰、被告倪凤江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于原告的合法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商业者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范围予以赔偿。从原告伤情看,医院建议原告休息、加强营养,是合理的,应当赔偿原告营养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并未证明保险合同关于诉讼费另有约定,诉讼费应由其承担。×××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已经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倪凤江在此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倪凤江先行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00元,在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的赔偿款中扣除,由保险公司返还被告倪凤江。保险公司先行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00元,在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的赔偿款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玉峰医疗费10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00元、残疾赔偿金99500.00元,合计120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玉峰医疗费24279.54元、残疾赔偿金114658.00元(214158.00元-99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0元(15天×100.00元)、误工费14933.00元(151天×98.90元)、护理费1701.00元(15天×113.40元)、营养费1500.00元(15天×100.00元)、鉴定费800.00元,合计159371.54元的50%即79685.77元。上述赔偿总额199685.77元,扣除被告倪凤江垫付的医药费5000.00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00元,剩余184685.77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被告倪凤江为原告李玉峰垫付的医疗费500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三、被告倪凤江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玉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00元,减半收取701.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逾期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02.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韩旭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