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璐华、吉安市万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璐华,吉安市万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20号申请执行人胡璐华,女。被执行人吉安市万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明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璐华与被执行人吉安市万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31580元,已执行0元,尚有3158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吉安市万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 明审 判 员 李喜春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利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