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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6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车秋琳与陈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秋琳,陈青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6363号原告:车秋琳,女。被告:陈青霞,女。原告车秋琳与被告陈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秋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青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秋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青霞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陈青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车秋琳放弃要求陈青霞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0日,陈青霞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车秋琳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车秋琳拒不归还。陈青霞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车秋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陈青霞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对车秋琳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对车秋琳所诉称事实予以确认。诉讼中,依据车秋琳申请,本院依法对陈青霞在宣城市某处的拆迁款2万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青霞向车秋琳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陈青霞应按车秋琳的要求及时归还借款。被告陈青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青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车秋琳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被告陈青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雅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