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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谭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谭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189号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马吃水盐都大道南侧盐都花园1号门。负责人:张荣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梅,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谭勇,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谭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