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招岩、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招岩,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德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谢忠行,周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异1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招岩,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乃坚,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世杰,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忠华,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潋城安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982100001330。法定代表人:谢忠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德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诺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金九龙大酒店北楼十一层,送达地址福鼎市富民山庄二期1栋1梯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982100017418。法定代表人:程新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忠行,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周世梅,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忠行、被执行人周世梅债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招岩于2017年5月18日对执行标的物即坐落福鼎市桐城江边工业项目集中区一宗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鼎国用(2013)第01374号)的拍卖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招岩称,福鼎市人民法院依据宁德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6)闽0982执21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德诺公司所有的位于福鼎市桐城江边工业项目集中区一宗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鼎国用(2013)第01374号),上述拍卖行为已损害其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份拍卖的福鼎市桐城江边工业项目集中区149,506平方米(折合约224.26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鼎国用(2012)第0678号)与本案所拍卖土地同属一片工业用地。当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拍卖的224.26亩土地保留价为5636万元,每亩约25.13万元。而本次所拍卖土地与上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拍卖土地在同一片工业用地,而且位置面向福鼎市桐城街道玉塘大道,有着更好的交通区位,但评估低价却仅仅为20.53万元/亩,两相对比,本次同宗地块价值至少减少了500万元,该评估价格过低导致拍卖地价缩水已损害债权的合法权益;第二,2013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德诺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德诺公司为安诺公司申请承兑汇票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2100万元贷款抵押,抵押物为福鼎市桐城江边工业项目集中区002/205/00001号65733平方米工业用地,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流程,均为会对抵押物进行相应评估,评估价格一般也远高于贷款数额。而此次评估价格却甚至比贷款还低,该评估价格明显不合理;第三,本次低价评估时间与拍卖时间跨度过大,本次土地评估报告出具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但拍卖时间却为2017年5月份,其中长达一年多的时间,该期间无论是评估标准以及土地市场价值都有相应的变更,该时间跨度过长的评估报告无法体现拍卖时价,现应立即停止拍卖被执行人德诺公司所有的位于福鼎市桐城江边工业项目集中区一宗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鼎国用(2013)第01374号),同时对被执行人德诺公司所有的位于福鼎市桐城江边工业项目集中区一宗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鼎国用(2013)第01374号市场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为此,请求依法撤销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执210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陈招岩在提出异议同时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陈招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异议人的主体资格。2.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2016)闽0982执210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为被执行人德诺公司的合法债权人,而被执行人德诺公司所涉及债务现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本次执行行为影响到其的合法权益。3.闽银德土报字(2016)第D001号《土地估价报告》、司法拍卖界面截图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德诺公司所有位于福鼎市桐城江边工业项目集中区一宗工业用地的拍卖土地估价为20.53万元/亩,远低于同地块土地;同时该估价报告出具时间距拍卖时间长达一年以上,土地价值已发生变化,评估报告所体现价格不符合现市场价值。本院查明,2016年2月23日,福建银德中远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接受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坐落福鼎市桐城江边工业项目集中区一宗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鼎国用(2013)第01374号)作出闽银德土报字(2016)第D001号《土地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总价2025万元。2016年10月18日,本院受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并作出(2016)闽0982执第2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德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鼎市桐城江边工业项目集中区一宗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鼎国用(2013)第01374号)。2017年4月14日,本院将上述工业用地使用权挂于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价格为总价2025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的规定,本院在作出(2016)闽0982执210号《执行裁定书》之前,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福建银德中远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即坐落福鼎市桐城江边工业项目集中区一宗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鼎国用(2013)第01374号)作出的估价报告即闽银德土报字(2016)第D001-2号《土地估价报告》,该土地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为2016年2月23日,自出具之日起至今第一次司法拍卖已逾一年,应予重新委托估价,因此,异议人陈招岩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2执210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林 洁审 判 员 黄 仙审 判 员 刘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高腾涛书 记 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