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艾学引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学引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学引,男,1964年6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村永安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学引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学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月18日间,被告人艾学引购买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村民286棵杨树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中的240棵采伐。其中,2015年12月10日采伐王单驼村村民李丽国种植于村东南地内的杨树72棵,2016年1月14日采伐东葛村村民戈世生种植于村东坟地的杨树14棵,2016年1月18日采伐西军卫村村民张宝石种植于村西的杨树154棵。经鉴定,被告人艾学引滥伐林木为31.063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被采伐树木测算表、衡水市桃城区林业局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学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到案后,被告人艾学引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学引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学育人民陪审员 孙荣智人民陪审员 申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