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终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亚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代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亚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代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亚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德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洪,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代根,男,汉族。上诉人重庆亚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代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9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亚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亚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亚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亚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赖生友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董昫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