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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079号原告:陈某某,男,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胡某某,女,197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