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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梧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梧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梧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梧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梧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梧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中,现被执行人梧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创林审判员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梁月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