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巅峰塑胶容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纽赛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巅峰塑胶容器有限公司,重庆市纽赛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53号之一原告:重庆巅峰塑胶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周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浩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纽赛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巅峰塑胶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纽赛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巅峰塑胶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巅峰塑胶容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华东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许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