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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洪玲与田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玲,田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358号原告:王洪玲,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天津市宁河区,现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田黎明,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王洪玲与被告田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洪玲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玲负担。审判员  张妮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石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