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玉香与被执行人徐美玲、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香,徐美玲,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958号申请执行人马玉香,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徐美玲,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王锋,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马玉香与被执行人徐美玲、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徐美玲、王锋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豫17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美玲、王锋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