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7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于奎艾与张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奎艾,张维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466号原告:于奎艾,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告:张维良,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原告于奎艾与被告张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奎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奎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奎艾负担。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汤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