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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希利、范希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范希利,范希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民初554号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嫩江县嫩江镇嫩兴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孟庆通,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健男,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科洛信用社副主任。被告:范希利,汉族,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范希田,汉族,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希利、范希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健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希利、范希田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范希利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到2017年2月14日的利息款231.79元;并从2017年2月15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125‰的付息。二、被告范希田对被告范希利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2日,被告范希利由被告范希田担保为种地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双方签订了《农户互保借款合同》。被告范希利于2016年12月31日偿还了截止到当日的利息款,尚欠本金2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未还。被告范希利、范希田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告提交的《农户互保借款合同》书和借款凭证,原告旨在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二被告互相连带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范希利借款25,000元,借款期限到2017年1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75‰,不按期偿还贷款则从逾期之日起按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计算逾期利率,当日原告向被告范希利发放贷款25,000元的事实,因被告范希利、范希田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放弃了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2日,被告范希利与被告范希田相互连带担保与原告签订了《农户互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范希利借款25,000元,借款月利率为8.75‰,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借款期限到2017年1月20日,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后至清偿完毕止。被告范希利于2016年12月31日偿还了截止到当日的利息款,尚欠本金25,000元及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未还。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被告范希利理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付息,逾期不还应承担违责任即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利率计算利息。被告范希田与被告范希利互相连带担保,合同约定,但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后至清偿完毕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7年1月20日,未过保证期限,被告范希田应与范希利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希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到2017年2月14日的利息款231.79元;并从2017年2月15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125‰的付息。二、被告范希田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范希利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0元由被告范希利负担,被告范希田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徐德海审 判 员  王维忠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贺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