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饶秋华与马初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秋华,马初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96号申请执行人饶秋华,男,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马初直,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章民三初字第45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初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马初直与申请执行人饶秋华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初直将其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梅家坑小区×路×号自建住宅一楼室两房两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房产一套作价28万元用于抵偿申请执行人饶秋华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赣州市章贡区梅家坑小区京九路110号自建住宅一楼室两房两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XXXXXX**)房屋一套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饶秋华所有.申请执行人饶秋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曾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