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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519号原告:韩某甲。法定代理人:韩某乙。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某甲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宏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贤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