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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武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武,男,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雅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武从同村村民何某锦处获赠毒品安纳咖3块(俗称“燎子”)带回家中。同年1月27日晚,同村村民何某勇、何某宝到王某武家中拜年时,王某武在其家中提供并容留何某勇、何某宝吸食毒品安纳咖。同年2月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武在其家中提供并容留何某勇吸食毒品安纳咖。同年2月1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武在其家中提供并容留环县xx镇xx村村民常某富吸食毒品安纳咖。2017年3月6日,环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从被告人王某武处查获用于吸食毒品的用壹元纸币卷成的纸筒2个及团状香烟盒锡纸,并将王某武带回合道派出所。2017年3月21日,经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卷成筒状的壹元人民币内刮出黄色粉末状物质0.05克,检出毒品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县公安局演武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结果拍照,证人何某锦、何某勇、何某宝、常某富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武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拍照,毒品嫌疑物现场称重笔录及拍照,鉴定文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安纳咖,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武的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武经环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调查评估后认为可适用社区矫正管理,结合被告人王某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卷成筒状的壹元纸币2张及香烟盒内锡纸,没收存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慕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