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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远兰、王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远兰,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7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马远兰,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王鹏,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2017)鄂1087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鹏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同时支付借款利息2,000元,如逾期不付,则从2016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马远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尚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9,000元(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71元(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付),合计59,271元。另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7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鹏的银行存款60,581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鹏的收入60,581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鹏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华茂审判员  熊万平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