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与王美玲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王美玲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鄯阳街西延长线。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军,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玲,女,汉族,现住怀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悦,怀仁悦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因与被上诉人王美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4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仁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4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怀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邢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