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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蒲城县陈庄镇东陈村第三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王德义、房长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城县陈庄镇东陈村第三村民小组,王德义,房长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城县陈庄镇东陈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裴明超,系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民,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长印,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蒲城县陈庄镇东陈村第三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王德义、房长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蒲城县陈庄镇东陈村第三村民小组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蒲城县陈庄镇东陈村第三村民小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蒲城县陈庄镇东陈村第三村民小组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光华审判员  常更生审判员  王巧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邢当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