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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华锋与泰安市兴东建安有限公司、李光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锋,泰安市兴东建安有限公司,李光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357号原告:李华锋,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泰安市兴东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李光国,经理。被告:李光圣,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原告李华锋诉被告泰安市兴东建安有限公司、李光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华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