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4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熊应明拐卖妇女、熊道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应明,熊道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4刑初32号公诉机关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应明,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41959********,苗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马街乡品乐村委会张家坡村*号。2012年9月11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29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被告人熊道开,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41984********,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马街乡马街村委会街背后村73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应明犯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熊道开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会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应明、熊道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农历3月份,越南籍被害人王替腾被麻栗坡县马街乡普元村委会沟边村的王文杰(另案处理)骗回自己家中,经被告人熊应明与被告人熊道开联系,熊道开到王文杰家看中越南女子王替腾后,以34000.00元的价格向熊应明、王文杰购买王替腾,后将王替腾带回家做老婆。熊道开分三次已向王文杰、熊应明支付人民币32000.00元。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应明拐卖妇女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道开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应明辩称其只是帮熊道开介绍越南女子做老婆,没有收过熊道开的钱。被告人熊道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农历三月,越南籍被害人王替腾越境来到中国麻栗坡县董干镇内,后被麻栗坡县马街乡普元村委会沟边村的王文杰(另案处理)骗回家中。经被告人熊应明与被告人熊道开联系后,被告人熊应明带领熊道开到王文杰家看越南女子王替腾,熊道开看中后以34000.00元的价格向熊应明、王文杰购买王替腾带回家做老婆。熊道开分三次已向王文杰、熊应明支付人民币32000.00元。后王替腾于2016年9月28日报案,报案后自行返回了越南。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报警记录摘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王替腾于2016年9月28日报案至马街派出所,麻栗坡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侦查;2016年11月7日对熊道开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案立案侦查。(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实麻栗坡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29日对被告人熊应明刑事拘留,并将拘留情况邮寄告知其家属。(3)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经麻栗坡县公安局批准,延长被告人熊应明羁押期限自2016年10月3日至2016年10月29日;2016年11月4日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4)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证实麻栗坡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9日对被告人熊道开取保候审,熊道武担任保证人。(5)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熊应明被拘留于麻栗坡县看守所时入所检查一切正常。(6)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熊应明1959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人熊道开1984年7月27日出生,二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7)前科查询记录、网上在逃人员查询记录、(2012)文中刑终字第129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熊应明2012年9月11日因拐卖妇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000元,被告人熊应明上诉,2012年12月15日文山州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6年3月24日刑满释放,不是网上在逃人员;熊道开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在逃人员。(8)抓获经过,证实侦查人员于2016年9月29日持传唤证将被告人熊应明抓获,在传唤过程中配合工作,没有拒绝、抗拒、逃跑行为。(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熊道开于2016年11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卡交易对账单,证实被告人熊道开卡号为6231900000083060802的交易明细情况,2016年6月21日有20000.00元和10000.00元钱存入其账户的事实。(11)情况说明3份,证实麻栗坡县公安局将熊道开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案和王替腾被拐卖案串并侦查;王替腾在报案后就自己返回越南;王替腾详细的身份情况至今越南都未核实的事实。2、证人证言(1)熊道武的证言,证实2016年6、7月份期间,其弟熊道开告知其熊应明找得个越南女子讲好要34000.00元,让其陪同到马街普元那边看一下,骑车到普元的时候熊应明到路上接到其与熊道开,然后带到“望巴”(王文杰)家看越南女子,之后以34000.00元人民币向熊应明和“望巴”(王文杰)购买越南籍妇女王替腾为妻,其当着熊道开、熊应明的面将帮熊道开装着的2万元现金支付给王文杰,之后王文杰电话联系其追要余下的钱,熊道开拿了1万元现金让其拿给王文杰,之后其在普元上寨丫口的公路上将1万元现金交给王文杰的事实;同时证实其自愿担任熊道开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保证人的事实。(2)李英的证言,证实其与丈夫王文杰到董干接了一名越南籍女妇到其家,其丈夫王文杰说是要帮她找老公,熊应明两次到其家看望那名越南妇女,第一次来看越南妇女时说要帮越南妇女介绍给一个亲戚当老婆,第二次带着熊道开、熊道武一起来的,之后熊道开将这名越南妇女带回去做老婆的事实。(3)王开诊的证言,证实其儿子熊道开以34000.00元钱向熊应明购买一越南籍妇女做老婆,支付了熊应明32000.00元,其中20000.00元是向其大女儿借的,10000.00元是向其二女儿借的,还欠着熊应明4000.00元,之后熊应明来家里要钱,其就当着熊应文、吴传翠的面拿了2000.00元给熊应明的事实。(4)熊应文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的一天,熊应明到其家中索要其儿子熊道开欠他的4000.00元钱,后电话联系熊道开经熊道开同意后,其与妻子王开诊当着吴传翠的面就先拿了2000.00元钱给熊应明的事实。(5)吴传翠的证言,证实熊应明拐卖越南妇女给熊道开做老婆,熊道开还欠着向熊应明买越南妇女的钱,有一天其到熊应文家玩碰到王开珍他们正在数钱给熊应明的事实。(6)熊道香的证言(系熊道开的二姐),证实2016年6月份,熊道开向其借1万元说是要用来找老婆,熊道开同时也和大姐借钱2万元用来找老婆,钱是打到熊道开账户上的,后来才知道熊道开用借来的钱买越南妇女当老婆的事实。3、被害人王替腾的陈述,证实农历2016年3月11日,其被两名越南籍男子用水将其灌昏后用摩托车带到中国一户苗族人家,在这户苗族人家的时候,“望巴”(王文杰)和“念拉”(熊应明)有来过,之后王文杰夫妇到“丫口”用摩托车将其带到王文杰家里,其在王文杰家住了3天后,其跟着熊道开回家,做了熊道开的妻子,之后熊道开带其外出打工,因其生病又返回家中医治,后来听熊道开说花了34000.00元向熊应明、王文杰将其买来做老婆的事实。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熊应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4月份期间,其将帮熊道开介绍媳妇的事告知王文杰,问王文杰是否有适合的人,过了一个月后王文杰联系其并用摩托车带其到一户人家看一个越南女子,其看越南女子后与熊道开家取得联系,之后熊道开、熊道武骑车来到普元,其与王文杰就安排熊道开与越南女子女子见面,之后熊道开就带着越南妇女回家的事实。(2)被告人熊道开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2016年农历5月份期间,熊应明通过电话联系其称有一名越南女子过来中国,问其想不想要来当老婆,要给34000.00元。之后其向大姐熊道英借了20000.00元,向二姐熊道香借了10000.00元,其从广东回到家后取了20000.00元钱叫上熊道武陪其去找越南老婆,其联系熊应明后就与熊道武骑车来到马街普元,熊应明带着到王文杰家,在熊应明、王文杰的安排下见到了越南女子,熊道武支付了帮其装着的20000.00元给王文杰,其就将越南妇女带回家了,过了两三天,王文杰打电话来要钱,其又取了10000.00元叫熊道武拿去给王文杰,之后其带越南女子出去广东打工,其母亲王开珍打电话告诉其熊应明来找她要钱,其就叫她先给了熊应明2000.00元,其一共分三次支付了王文杰、熊应明32000.00元,还欠着2000.00元没有支付,越南女子与其生活期间其没有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之后越南女子就自行回了越南的事实。(3)同案人王文杰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6月份期间,一个姓侯的朋友电话联系其问有没有适合的人要越南女子做老婆,其通过电话告知了熊应明此事,并带熊应明去一姓韦的人家看过那名越南女子,之后其与妻子李英将该名越南妇女接到家里,后在熊应明的联系下,二人将该名妇女交给熊应明侄儿子熊道开带走做老婆的事实。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1)经熊道开混同辨认,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王文杰就是收了其钱的人,7号照片上的熊应明是参与拐卖越南妇女的人,侦查人员以笔录和照片的形式进行了固定。(2)经熊道武混同辨认,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熊应明,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望巴”(即王文杰),熊道开收买越南籍妇女的时候熊应明、“望巴”2人都在场,侦查人员以笔录和照片的形式进行了固定。(3)经王替腾混同辨认,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江”(熊道开),是其现在的老公,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念拉”(熊应明),叫其嫁给“江”(熊道开)的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望巴”(王文杰),这个人就是拐卖其的那个男子,侦查人员以笔录和照片的形式进行了固定。以上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应明以出卖为目的,拐卖一名越南籍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熊道开明知被害人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熊应明、熊道开应依法惩罚。被告人熊道开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道开没有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应明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熊应明辩称其没有收受熊道开的钱,经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熊道开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熊道开以34000.00的价格向被告人熊道开、王文杰(另案处理)购买越南女子并支付了3200.00元,故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熊应明、熊道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应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熊道开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胡跃明审判员 谌素荣审判员 王正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开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