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鹿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鹿傲,丁少辉,马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39057(1-1)。负责人:尹瑞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葆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鹿傲,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少辉,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冉,女,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钦宗,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鹿傲、丁少辉、马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9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93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志敏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姚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玉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