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志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志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督17号申请人: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洪城门居委会*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69511592XH。法定代表人:周随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琦红,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沈志勇,男,1961年3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申请人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志勇因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2日发出(2017)鄂0682民督1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沈志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沈志勇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的书面异议,系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又是针对债务本身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鄂0682民督1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老河口市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