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猎思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猎思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436号申请执行人猎思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4号楼11层1126,组织机构代码306762518。法定代表人贾枫,总经理。被执行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号楼1153,组织机构代码306374259。法定代表人杨永强,总经理。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调字第015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猎思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六十八万六千八百三十四元二角一分。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万九千二百六十八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褚晓勇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