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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执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1823号被执行人张静,女,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张静因犯集资诈骗罪刑事案件退赔一案中,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水晶制品一批,现已流拍。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秦晓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