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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黄淼、天津方正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淼,天津方正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祥禹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光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监1号监督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黄淼,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天津方正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黄健,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天津祥禹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桑树英,总经理。被告:杨光,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诉人黄淼因与被申诉人天津方正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祥禹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民监[2016]1201110000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书生效后,因有新的证据出现,可能会导致案件事实的认定发生变化,应予再审。依据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杨恩兴审 判 员  郑长祥人民陪审员  戴建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