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桂成财与罗平章、张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成财,罗平章,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桂成财,男,生于1975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罗平章,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3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张玲,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2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桂成财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罗平章、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3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桂成财发现被执行人罗平章、张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