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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桂成财与罗平章、张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成财,罗平章,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桂成财,男,生于1975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罗平章,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3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张玲,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2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桂成财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罗平章、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3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桂成财发现被执行人罗平章、张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