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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危永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危永泉,刘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4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赖兰招,局长。被执行人危永泉,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人刘玉英,女,1981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决字(2016)第101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28日以被执行人危永泉、刘玉英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外多生育一个孩子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武计生征决字(2016)第101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危永泉、刘玉英征收社会抚养费62905元。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武平县卫生和计��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6)第101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10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催缴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之后,被执行人危永泉、刘玉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规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6)第101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法律、法规规定,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被执行人危永泉、刘玉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征收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决字(2016)第101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被执行人危永泉、刘玉英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2905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智裕审判员  林权斌审判员  阙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林泉香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