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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辉明、黄翠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辉明,黄翠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759号原告:许某,男,2001年4月26日出生,住滦平县。法定代理人:许某1,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王辉明,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住勃利县。被告:黄翠苹,女,住滦平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下二道河子汇丰园小区1#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85702466U。负责人:杨晓波,职务:总经理。原告许某与被告王辉明、黄翠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王辉明、黄翠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