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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复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晓军申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军,青海益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复7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晓军,男,汉族,南京优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青海益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大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余淑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查复议申请人李晓军执行复议一案中,复议申请人李晓军于2017年6月1日以因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复议申请人李晓军撤回执行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李晓军撤回执行复议申请。审判长  蒋清燕审判员  翟爱红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杰附:本裁定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