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诚信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石晓东、黑龙江创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诚信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石晓东,黑龙江创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133号之一原告:哈尔滨诚信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陈彦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泽,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凤,黑龙江龙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晓东,男,1977年8月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黑龙江创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王振杰,该公司经理。原告哈尔滨诚信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晓东、黑龙江创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诚信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诚信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诚信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诚信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欣欣审 判 员 张晨明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