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与董正建、徐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董正建,徐荷花,周仁台,武会妮,冯兴双,罗桂荣,冯兴永,黄忠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6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6764575615。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金沙大道(龙乡楼内)。法定代表人肖海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花,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能武,男,系原告银行资产保全部员工,特别代理权限。被告:董正建,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徐荷花,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周仁台,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武会妮,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冯兴双,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罗桂荣,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冯兴永,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黄忠诚,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诉被告董正建、徐荷花、周仁台、武会妮、冯兴双、罗桂荣、冯兴永、黄忠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晓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