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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行审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平南县官成镇苏茆村巫一屯25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平南县官成镇苏茆村巫一屯25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821行审143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平南县平南镇环城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唐真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廖广松,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平南县监察员,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廖贤珍,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平南县监察员,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平南县官成镇苏茆村巫一屯25号。负责人巫天金,队长。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808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1、拆除平南县官成镇苏茆村巫一屯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强制平南县官成镇苏茆村巫一屯缴交罚款3708元。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5月使用坐落在平南县官成镇苏茆村巫一屯路边地段的123.6平方米集体土地建文体活动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的主要证据和材料:1、立案呈报表;2、调查笔录;3、负责人巫天金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勘测笔录;5、现场照片;6、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7、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0、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1、适用的法律条文。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在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5月使用座落在平南县官成镇苏茆村巫一屯的123.6平方米集体土地文体活动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即立案查处,并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2016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与拟处罚内容相一致的“平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808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1、责令平南县官成镇苏茆村巫一屯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处罚款3708元。但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10日,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给被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土地行政处罚案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得当,且在申请执行前又履行了催告等义务,故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期限为三个月。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2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对第一项处罚内容而言,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的15日内即2016年9月27日前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故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就该项处罚内容应在2016年12月27日前申请执行,而其于2017年5月2日才申请执行,故其就该项处罚内容申请执行时间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故对该项申请执行内容本院依法不予受理;而就第二项处罚内容而言,被执行人起诉的期限为六个月即到2017年6月12日止,故该项处罚内容未超申请执行期限,应准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第一项强制执行申请内容,本院不予受理;二、准予强制执行平南县国土资源局[2016]第1808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处罚内容即强制平南县官成镇苏茆村巫一屯缴交罚款人民币3708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 强审判员 李 馨审判员 黄仲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谭永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