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嘉骐与甘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嘉骐,甘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318号原告:高嘉骐,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成,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花,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甘国兴,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高嘉骐诉被告甘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高嘉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嘉骐以与被告甘国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嘉骐撤回对被告甘国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高嘉骐已预交),由原告高嘉骐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