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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283号原告:赵某某,男,1992年7月5日生,汉族,干部,住凌海市。被告:高某,男,28岁,汉族,个体,住凌海市。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月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金 晨 关注公众号“”